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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超达针织有限公司、华科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超达针织有限公司,华科超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356号原告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法定代表人刘连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韵,该公司员工。被告江阴市超达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祝璜路15号。法定代表人华科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华科超。原告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公司)与被告江阴市超达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公司)、华科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伟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红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超达公司、华科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红豆公司诉称:其按合同约定供给超达公司染色棉纱,超达公司收货后除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21331元未按约支付,故现要求超达公司立即给付货款121331元,并偿付该款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点五倍计算的利息及偿付违约金36399.3元,由华科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超达公司、华科超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红豆公司与超达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由红豆公司供给超达公司多种名称染色棉纱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其中约定:数量按超达公司实际下单数;货款从红豆公司发货之日起45天内结清。合同订立后,红豆公司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2月1日期间共供给超达公司计款151331元的染色棉纱,超达公司收货后陆续付款25000元,余款126331元未按约支付,双方于2015年10月8日经对账,红豆公司自愿减款5000元,尚欠款121331元,超达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11331元,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2016年1月30日前以现金结清所有欠款。华科超在还款计划担保人栏签署姓名。尔后,超达公司与华科超均未付款。红豆公司虽经催讨,未获,遂诉来本院,要求理涉。在审理中,红豆公司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红豆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还款计划1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红豆公司与超达公司订立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还款计划明确载明超达公司结欠红豆公司货款121331元,本院予以确认,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分析,红豆公司最后供货日期为2015年2月1日,但超达公司未按约在45天内付清货款,同时超达公司在出具还款计划后也未按期付款,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五分之一,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且红豆公司的利息请求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故对红豆公司主张超达公司付款和利息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华科超作为担保人,但对担保方式未作约定,故红豆公司要求华科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庭审中,红豆公司放弃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超达公司、华科超未应诉、未到庭、未举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超达公司给付红豆公司货款121331元,并偿付该款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点五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华科超对超达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义务。三、驳回红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50元,由红豆公司负担399元,超达公司、华科超负担2651元。红豆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超达公司、华科超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超达公司、华科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红豆公司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