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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特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柯佩玲、张立中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佩玲,张立中,黄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特字第28号申请人:柯佩玲。被申请人:张立中。被申请人:黄萍。申请人柯佩玲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日乾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柯佩玲诉称,2015年1月6日,被申请人张立中、黄萍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路桥区路北街道东方星座B1302室的房地产作抵押向申请人借款1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为凭,约定月息0.6%,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被申请人的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坐落在路桥区路桥区路北街道东方星座B1302室的房地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及实现债权等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客观真实,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抵押借款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虽然本案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1月5日,但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被依法查封,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立中、黄萍所有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区路北街道东方星座B1302室的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柯佩玲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债务本金120万元以及利息(自2015年1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费用78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林日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 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