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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乔国春放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刑初4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高中文化,农民。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乔某于2016年1月14日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乔某放火一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柏林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