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乔国春放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刑初4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高中文化,农民。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乔某于2016年1月14日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乔某放火一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柏林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