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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3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季桂芹与周更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桂芹,周更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3547号原告季桂芹。被告周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桂芹诉被告周更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桂芹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