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红涛与姜彦利、邵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涛,姜彦利,邵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58号原告刘红涛,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姜彦利,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邵迎春,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姜彦利之夫。原告刘红涛诉被告姜彦利、邵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因原告不预交纳案件受理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秋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