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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杨慧贤与四川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贤,四川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杨慧贤,女,生于1956年5月30日,汉族,居民。被告四川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东段3号2楼。法定代表人冉茂程,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慧贤诉被告四川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慧贤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慧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慧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85元,由杨慧贤负担,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思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夏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