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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李小辉与杨智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辉,男。被执行人杨智鹏,男。申请执行人李小辉与被执行人杨智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2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借款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25元;3、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15日,被执行人杨智鹏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0405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小辉。申请执行人李小辉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弘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