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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吴谦与应锦进、缙云县华辉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谦,应锦进,缙云县华辉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2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吴谦。被执行人应锦进。被执行人缙云县华辉照明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谦与被执行人应锦进、缙云县华辉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54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2执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佩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