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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建虎与被执行人王吉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虎,王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146号申请人张建虎,男。被执行人王吉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张建虎与被执行人王吉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7280元,诉讼费116元,执行费161元,合计1755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吉江在银行的存款17557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清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彦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