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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庆丰、陈仁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丰,陈仁剑,陈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73-1号申请执行人郭庆丰,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陈仁剑,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陈建锋,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南平市建阳区。本院依据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26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建锋、陈仁剑银行存款429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维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