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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梁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3刑初3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210。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冬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5日22时许,邝旭恒(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要求购买50克氯胺酮(俗称“K粉”)。梁某随即与“肥仔”(身份不详,在逃)联系交易50克氯胺酮,并约定由“肥仔”先收取邝旭恒2200元人民币,再将其中的200元人民币作为梁某的好处费。当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电话通知邝旭恒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草蓢村牌坊处交易。次日0时许,梁某驾驶摩托车去到草蓢村牌坊处等候,并在见到一同去到该处的邝旭恒、杨某后,用摩托车搭乘邝旭恒进到草蓢村内篮球场找到“肥仔”。因邝旭恒只带了2000元人民币,梁某提出先交易,余下的200元人民币由邝旭恒事后再补交。双方商定后,由“肥仔”收取了邝旭恒2000元人民币,梁某又搭乘邝旭恒离开球场。几分钟后,“肥仔”通知邝旭恒自行前往球场的乒乓球桌下拿毒品,并与梁某先后驾驶摩托车离开。邝旭恒遂去到乒乓球桌下找到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毒品,并回到草蓢村牌坊与杨某会合。2015年7月16日1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草蓢村牌坊抓获杨某、邝旭恒二人,并当场从邝旭恒身上搜出一包白色晶体粉末状物质(净重42.2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2015年9月16日22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梁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作案工具黑色iPhone4手机一台及号码为135××××1095的电话卡一张。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毒品、作案工具照片,证人邝旭恒、杨某、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梁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清单,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是毒品,仍结伙贩卖氯胺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本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黑色iPhone4手机一台、号码为1353227****的电话卡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申诗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圣炜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