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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段宗杰与张召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召智,段宗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1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召智,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邵恒成,蚌埠市淮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田万林,蚌埠市淮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宗杰,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曹保国,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召智因与被上诉人段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召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召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召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上诉人张召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润洲审 判 员  罗正环代理审判员  陶 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