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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龚桂菊与王少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桂菊,王少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853号申请执行人龚桂菊。被执行人王少智。申请执行人龚桂菊与被执行人王少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龚桂菊于2015年11月12日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桂菊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申请执行人龚桂菊5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812.5元、执行费740元。被执行人王少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少智的银行存款73857.71元(含借款本息56000元、案件受理费812.5元、执行费740元,逾期债务利息16305.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