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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井洲与被执行人胡振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井洲,胡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329号申请执行人:胡井洲,男,194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万寿街道扎赛营子村*组。被执行人:胡振富,男,194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万寿街道扎赛营子村*组。关于申请执行人胡井洲与被执行人胡振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建万民初字第04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正在等待协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3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凯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