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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3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闯、崔晓龙与郭崇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闯,崔晓龙,郭崇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初字第3935号原告刘闯,男,汉族,1990年8月19日生,住九台市。原告崔晓龙,男,汉族,1990年2月3日生,住九台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桂芬,九台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崇江,男,汉族,1969年3月6日生,住九台市。原告刘闯、崔晓龙诉被告郭崇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岩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闯、崔晓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桂芬、被告郭崇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日,被告雇二原告给其承包的工地干活,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28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5月15日前结清,可被告至今未履行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按年利2分计算,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条是我出具的,我现在没有钱,我需要向别人起诉索要,别人也欠我钱,我一直也没有说不给他们钱。没有约定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完工后因被告未能及时给二原告结清劳动报酬,为二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写明:欠人工费刘闯、崔晓龙共28000元整,在2015年5月15日前结清,欠款人:郭崇江。双方对上述事实无争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郭崇江欠二原告劳动报酬2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郭崇江应当依法给付。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笔款项利息,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闯、崔晓龙劳动报酬人民币2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郭崇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 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