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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贵明与张凤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明,张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225号申请执行人陈贵明。被执行人张凤霞。申请执行人陈贵明与被执行人张凤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濮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280.72元。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张凤霞履行3000元,27280.72元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凤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22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尧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