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二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长治市郊区故县街道法律服务所诉殷卫华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郊区故县街道法律服务所,殷卫华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468号原告长治市郊区故县街道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长治市郊区故县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吴建峰,职务主任。被告殷卫华,女,1972年12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郊区故县街道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殷卫华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市郊区故县街道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1月13日以被告已支付代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郊区故县街道法律服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市郊区故县街道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殷卫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治市郊区故县街道法律服务所承担。审 判 长  李小虎人民陪审员  马永芳人民陪审员  马俊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