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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794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栋,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尹国义,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灿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吴灿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紫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