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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陈美珍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珍,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沪0110行赔初1号原告陈美珍,女,193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孙鸿伟,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本和,局长。原告陈美珍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凌云审 判 员  丁雅玲人民陪审员  陈 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奇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