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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海钦、张建新与聂顺生、李素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钦,张建新,聂顺生,李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钦,男,汉族,1971年7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建新,男,汉族,1967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聂顺生,男,汉族,1955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素娥,女,汉族,1959年7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海钦、张建新与被执行人聂顺生、李素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海钦、张建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聂顺生、李素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