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4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4694号原告徐某甲。被告陈某。原告徐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徐某乙,现年1岁。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承担教育费1000元;家庭财产依分割。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原告在被告分娩不到一年内提出离婚,不符合离婚案件的受理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莺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