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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少水、李凤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少水,李凤梅,王翔,赵洪利,龚安玲,高慧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550号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告石少水,居民。被告李凤梅,居民。被告王翔,居民。被告赵洪利,居民。被告龚安玲,居民。被告高慧敏,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少水、李凤梅、王翔、赵洪利、龚安玲、高慧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石少水、王翔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石少水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二、冻结被告王翔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公茂省审 判 员  王加海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