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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利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利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8号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委托代理人:许贞朋。委托代理人:易晓斌。被告:俞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利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