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1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某、徐某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1刑初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天门市胡市镇肖大村*组**号。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无职业。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5)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涛出席法庭,被告人黄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徐某经预谋后,在武汉市武昌区大东门铁路桥附近,持假警官证冒充警察,以被害人余某嫖娼为由,向其索要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乘坐出租车跟随其回家拿钱。后当出租车行至武汉市洪山区马湖新村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狮子山街派出所门前时,被害人余某大声呼救,被告人黄某、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余某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被告人黄某、徐某的身份情况;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武珞路城市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黄某、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黄某、徐某均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二、被告人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