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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潘秋强票据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秋强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29号罪犯潘秋强,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中二法刑二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秋强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潘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秋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1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并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秋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部分履行了财产刑。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秋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