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与王波、蒋新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王波,蒋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23号。负责人王文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波,女,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蒋新军,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波、蒋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23309.5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