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浙江奇力管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04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虞彩琴,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平,绍兴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黎明,绍兴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浙江奇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王佳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虞工商案字(2014)189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虞工商案字(2014)18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虞工商案字(2014)18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虞工商案字(2014)18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秋文审 判 员 赵浩平代理审判员 薛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淑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