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商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巩思强与朱亚楠、邵明香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思强,朱亚楠,邵明香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1833号原告巩思强,个体户。被告朱亚楠,农民。被告邵明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思强与被告朱亚楠、邵明香彩票、奖券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思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思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思强撤回对被告朱亚楠、邵明香起诉。审判员 田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