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商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巩思强与朱亚楠、邵明香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思强,朱亚楠,邵明香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1833号原告巩思强,个体户。被告朱亚楠,农民。被告邵明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思强与被告朱亚楠、邵明香彩票、奖券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思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思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思强撤回对被告朱亚楠、邵明香起诉。审判员  田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