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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志定与段方方、陈业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定,段方方,陈业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63号原告王志定,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永庆、王艳峰,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方方,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业明,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定诉被告段方方、陈业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定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志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段方方、陈业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50元,由原告王志定负担。审判长  李银平审判员  贾长桥审判员  崔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