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邓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邓某,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财保4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邓某,男,汉族。被申请人邓某某,男,汉族。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邓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邓某某所有的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两层住宅楼一处、被申请人邓某所有的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政府南侧房屋一处以及被申请人邓某某所有的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住宅一处均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保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邓某某所有的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两层住宅楼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二、将被申请人邓某某靖边县张家畔镇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三、将被申请人邓某所有的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住宅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树茂审判员 畅 博审判员 刘燕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