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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郑瑞清与王东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瑞清,王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郑瑞清,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陈雲容,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东杰,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东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东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密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