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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北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北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北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利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