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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诉被告古丽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304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松杨,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旭,男,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工。被执行人古丽,女,系自流井区母婴用品店业主。申请执行人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被执行人古丽超过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自食药行罚(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自食药行罚(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聪审判员  诸代英审判员  刘洪波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虞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