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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吕照芳与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照芳,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885号原告吕照芳,男,199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委托代理人蒋荣和,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法定代表人方联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璞,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崇左至靖西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二分部项目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法定代表人苏少军,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照芳与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照芳于2016年1月10日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同意向其支付10万元保险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照芳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吕照芳负担。审判员  唐小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