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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宋志勇与朱文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勇,朱文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宋志勇,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朱文中,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手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住所地宁国市。负责人:王理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志勇与被执行人朱文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07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