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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随贝贝与李明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贝贝,李明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57-1号原告随贝贝。被告李明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随贝贝与被告李明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随贝贝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的位于××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随贝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明星名下的位于鱼台县金泰华城1栋3单元406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