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随贝贝与李明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贝贝,李明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57-1号原告随贝贝。被告李明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随贝贝与被告李明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随贝贝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的位于××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随贝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明星名下的位于鱼台县金泰华城1栋3单元406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