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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羊民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华步锦、孙凤英与蒋寿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步锦,孙凤英,蒋寿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516号原告华步锦,市民。原告孙凤英,市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其韬,阜宁县渠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寿昌,市民。委托代理人朱青祥、宋欢畅,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步锦、孙凤英诉被告蒋寿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步锦、孙凤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步锦、孙凤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步锦、孙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华步锦、孙凤英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蔡保新审 判 员  季加石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 勇书 记 员  顾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