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羊民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华步锦、孙凤英与蒋寿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步锦,孙凤英,蒋寿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516号原告华步锦,市民。原告孙凤英,市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其韬,阜宁县渠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寿昌,市民。委托代理人朱青祥、宋欢畅,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步锦、孙凤英诉被告蒋寿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步锦、孙凤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步锦、孙凤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步锦、孙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华步锦、孙凤英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蔡保新审 判 员 季加石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 勇书 记 员 顾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