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润润与被告胡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润润,胡彦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33号原告徐润润。被告胡彦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润润与被告胡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润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彦珍的工资予以保全。原告已通过担保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润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彦珍在榆林市榆阳区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工资账号6225061011015733769和6225061011011917465。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