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朝阳市浡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谭明阳、徐广辉、佟丽燕、杨家伟、冀芳芳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市浡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谭明阳,冀芳芳,徐广辉,佟丽燕,杨家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711号原告朝阳市浡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润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宪峰,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监事,住沈阳市************。被告谭明阳,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二十家子镇**************。被告冀芳芳,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徐广辉,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喀左县**************被告佟丽燕,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七道泉子镇**************8被告杨家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源市四合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浡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明阳、徐广辉、佟丽燕、杨家伟、冀芳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原、被告同意将(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683号、(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703号、(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691号、(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695号并入(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711号案件中审理。因原告朝阳市浡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系免交。审判员 朱晓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