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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申请执行林军、赵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林军,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组织机构代码20560205-6)。地址:安县雎水镇建设街。负责人:唐辉,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林军,男,生于1970年6月14日,汉族,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安县雎水镇建设街。被执行人:赵玲,女,生于1973年6月24日,汉族,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安县雎水镇建设街。本院在执行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申请执行林军、赵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理过程中,无法立即变现,被执行人林军、赵玲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