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民初字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吕立成与龚卫、陈根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立成,龚卫,陈根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字334号原告吕立成。被告龚卫。被告陈根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立成与被告龚卫、陈根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立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