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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字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吕立成与龚卫、陈根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立成,龚卫,陈根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字334号原告吕立成。被告龚卫。被告陈根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立成与被告龚卫、陈根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立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