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4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蒋中建与曾跃宁、任会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中建,曾跃宁,任会,曾春漫,陈翔,江钰青,黄勇,杨巧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4386号原告蒋中建,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谢天贤,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跃宁,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任会,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曾春漫,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陈翔,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江钰青,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勇,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杨巧妹,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中建与被告曾跃宁、任会、曾春漫、陈翔、江钰青、黄勇、杨巧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中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中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蒋中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中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