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丛旭利与李锦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旭利,李锦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丛旭利。被执行人李锦旭。申请人丛旭利与被执行人李锦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2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