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97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於航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