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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鸦正高与阚大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鸦正高,阚大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72号原告:鸦正高,男,1967年8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天长市。委托代理人:陈九富,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阚大鹏,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鸦正高诉阚大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鸦正高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应支付给被告阚大鹏的理赔款80079.24元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鸦正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应支付给被告阚大鹏的理赔款80079.2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缪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