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如东东瑞商贸有限公司、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东瑞商贸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3刑初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如东东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镇洋口闸区东首108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诉讼代表人林某。被告人王某,如东东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如东东瑞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林某、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被告单位如东东瑞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8月、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为了被告单位如东东瑞商贸有限公司的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两次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901710元。后上述涉案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用于申报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276316.89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补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76316.89元。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林某、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徐某的证言笔录,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记账凭证、税收证明、如东东瑞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被告人王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如东东瑞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如东东瑞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提请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退出的涉案抵扣税款,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如东东瑞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已追缴的涉案抵扣税额人民币276316.89元依法予以没收,由如东县国家税务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小英人民陪审员 顾一平人民陪审员 陈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艺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