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美星与欧阳银根、刘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星,欧阳银根,刘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杨美星,女。被执行人欧阳银根,男。被执行人刘三秀,女。申请执行人杨美星与被执行人欧阳银根、刘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三秀有小车二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刘三秀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NXX**小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勇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