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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杨万法与杜国立、祁建立、李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法,杜国立,祁建立,李次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9号原告杨万法,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郏县。被告杜国立,男,汉族,1955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郏县。被告祁建立,男,汉族,1959年1月5日生,住河南省郏县。被告李次辉,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法与被告杜国立、祁建立、李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万法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万法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杨万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昊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永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