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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支行与黄俊川、胡凤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支行,黄俊川,胡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支行,住所地六安市。负责人:张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俊川,男,1970年4月6日生,住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B区新华书店住宅楼205室,身份证号码:342425197004060715。被执行人:胡凤琴,女,1981年6月7日生,住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B区新华书店住宅楼205室,身份证号码:342425198106078128。申请执行人依据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2015)皖六皋公证字第24161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黄俊川所有的皖N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作为本案中贷款抵押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俊川所有的皖N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