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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133号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海伦市。被告李某某,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许春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久华。 来源: